欢迎来到邢台市茗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阳泉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问答(二)

新闻资讯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核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无上下限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8、企业的分支机构缴存基数上限如何执行?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企业分支机构应执行缴存城市的缴存基数上限。

9、当年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新调入的职工,在本年度是否需要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答:当年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新调入的职工,在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1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应低于5%(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最高不应高于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来源 | 征稽执法科

撰稿 | 王俊刚

编辑 | 史剑颖、贾威

审核 | 张彩娟

文章来源:阳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yqgjj.yq.gov.cn/zcfg/202310/t20231009_1730481.html